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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3年10月24日 | 来源: | 作者:康文婷

兵团企业联合会女企业家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合会女企业家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兵团女性企业家和有关的女性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兵团企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发展;服务于兵团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服务于兵团女企业家及其企业;维护兵团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兵团女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兵团女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合会章程》规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支持会员中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兵团妇联、兵团企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兵团民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兵团女企业家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为兵团女企业家提供政策、法规、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咨询等服务;
  (三)推进兵团妇女创新创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兵团优秀女企业家表彰活动,宣传兵团优秀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
  (四)开展兵团女企业家之间和兵团女企业家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地区间的横向沟通与联系;
  (五)组织兵团女企业家参加国际交流和境内外经贸洽谈活动,推动兵团女企业家走出去
  (六)开展与境内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关注兵团女企业家及其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兵团女企业家的意愿和诉求,维护兵团女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政府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八)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地区或业界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社会形象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发送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会员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会员受到刑事处罚

(四)单位被注销。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分会成立、变更、注销清算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分会年度检查的审核;

(四)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查处分会的违法行为;

派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决定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审议的事项。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作安排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重要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一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十二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三 本会严格执行兵团企业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四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十八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三十九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清算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十一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二 本章程经20231018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