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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5年12月28日 | 来源:兵团企业联合会 | 作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出口商会章程
2004年8月1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出口商会,英文名为XIN JIANG BING TUAN IMPORT OND EXPOXT TIADE MEETING ,缩写XIBTLETM。
第二条:兵团进出口商会(简称本商会)是由兵团进出口企业自愿联合的组织,属于非盈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进出口贸易行业内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的作用,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 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的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风尚;组织企业充分发挥综 合和群体优势,更好的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为兵团的经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兵团发展,成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本商会经兵团民政局批准,业务主管单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同时接受兵团外经贸局的指导
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钻石城5号数码港大厦2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融资政策、法律证件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 组织协调企业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国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 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展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 组织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地位,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 开展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界、协商会、其    它经贸团体以及国际经贸组织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吸引和引导更多的国内外企业来兵团投资发展。
(七) 承担兵团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从事进出口行业的生产、经营及致力于该行业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有影响力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 优先享有本商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为之提供的管理和经营等方面的服务。
(四) 对本商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安排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共享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兵团民政局社团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经验;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兵团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执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兵团及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赞助
(五) 利息
(六) 兴办或管理与业务相关的实体所取得的收入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要严格执行《新疆生产兵团进出口商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兵团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兵团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工作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兵团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兵团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兵团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兵团有关部门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条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已向有关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并做了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兵团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