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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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合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选举工作,保障会员民主权利,促使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依照本会章程,结合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代表、理事会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产生。
第三条 本会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不预定固定的代表名额,根据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入会会员的数量、界别、分布等情况,由上届理事会研究决定,或由上届理事会提出建议,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专门委员会)研究决定,一般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
会员代表可通过会员报名自荐、本会理事会(负责人)推荐、本会团体会员酝酿推荐、各师市或各行业会员商议推荐等途径产生。会员代表的数量及结构应考虑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地域等具体情况,尽可能保障广泛代表性。单位会员的代表,一般应是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临时代表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由本会秘书处根据会议主要议题遴选临时代表建议名单,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均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及理事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副会长、理事名额不作固定限制,每届名额根据会员数量、本会建设及工作需要,由上届理事会征询会员意见研究决定,或提出下届理事会设置建议,报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工作专门委员会)研究决定。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五条 会长候选人初步人选由会长单位推荐、副会长候选人初步人选由副会长单位推荐;执行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初步人选由秘书处在与企联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中推荐。以上候选人初步人选经上届理事会审议,或上届理事会报经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或换届工作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成为正式候选人。其中本会负责人(会长、执行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须通过本会业务主管单位考察、批准。
第六条 理事会(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得赞成票超过到场代表人数的1/2方能当选。
第七条 选举采取现场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监票人、计票人由上届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选举工作专门委员会)提名,会场举手表决通过后履职。到场选举人对所有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弃权票、反对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第八条 因病、因事等原因缺席的会员不参加选举表决但不影响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
第九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