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企联新闻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合会 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3年11月10日 | 来源: | 作者:康文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合会

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合会是由企业、企业家和有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组织,是兵团雇主组织的代表。企联会员缴纳的会费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为进一步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确保企联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 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用途

会员缴纳的会费严格依照兵团企联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展活动并用于秘书处的公费开支。

二、会费标准

本会对个人会员免收会费。单位会员收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5000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2000元。

三、会费缴纳

(一)会员每年11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二)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员如确有困难不能缴纳当年会费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负责人会议批准后,方可免收。

(四)所有会费统一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合会秘书处收取。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开具兵团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四、会费管理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由秘书处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管理,由秘书处审批合理开支,节约使用。

(二)协会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或负责人会议报告会费收支状况,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公开。

五、其他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无故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时限超过年者,兵团企联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二)本办法自第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