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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企联新闻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16年09月22日 | 来源:兵团企业联合会 |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联合会的名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名为:Xin Jiang Bing Tuang Enterpris Institute.

      缩写为:XJCE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兵团和新疆区域内的多个企业、企业家及其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以企业家和经营管理者为主体,有专家、学者参加,是推进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服务的区域性社团组织;是团结企业家,沟通企业家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循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面向企业,为企 业和企业家服务,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努力实现“三个代表”,以推进企 业改革、企业管理和生产技术现代化,加速企业家队伍建设和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本会各项工作的总目标。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兵团发改委、日常业务主管单位兵团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兵团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社会团体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提供研究报告和政策建议。

(二)广泛团结企业家和经营管理工作者,推广应用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研究交流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实践经验。

(三)及时反映企业情况、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通过咨询、信息和对外联系等中介功能,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服务。

组织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形式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和企业家素质。

加强同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区域性社会团体的联系和交往,推动东西部地区企业和企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总结、宣传企业家经营管理者的先进事迹,组织评选、表彰经营管理者。

发挥社会团体的群体合力,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宣传、树立企业家形象,凝聚企业家的智慧和力量,不断增强本会的生机和活力。

第三章  

第八条 会员与会员条件

(一)单位会员:兵团和新疆区域内的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乡镇、民营及中外合资企业等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缴纳会费,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的代表人是企业的经理(厂长),若企业经理(厂长)变更,其接任者可继任企业会员代表。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热心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1.在企业管理的实践、理论两个方面有显著成绩的专家、学者;

2.本会单位会员的副职以上党政领导;

3.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领导。理事会理事在任职期间,均为个人会员;

4.曾担任过企业副职以上的离退职领导。

(三)名誉会员:兵团历届优秀企业家和在企业管理或管理科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知名专家、学者和热心本会工作,现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企业家,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协商、推选和被选为本会理事会理事;

(二)有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区内外和国内外的学习、考察、交流以及研讨、培训等各种活动;

(五)有权优先得到有关学术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和信息;

(六)有权优先得到本会出版或赠予的书刊、资料;

(七)会员撰写的论文可优先在本会刊物上登载。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建设、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有关研究成果、工作总结、调查报告及资料等;

(四)交纳会费(包括团体和个人)。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由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执行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财务决算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五)选举产生理事会;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每届任期五年,每一年或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也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遵循本会章程,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选会长、常务(专职)副会长、副会长;

(五)根据会长提名,确认本会秘书长人选;

(六)组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七)审定聘请名誉理事或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八)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会长提名组成执行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项。执行理事会由3~5名能坚持本会领导工作的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执行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执行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方案;

(三)向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理事会提出增补理事的建议人选;

(五)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并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六)提出有关表彰、奖励建议;

(七)审定聘请名誉理事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八)批准吸收会员和会员退会。

第(四)、(六)、(七)项必要时可由执行理事会视情况进行处理,报理事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设名誉理事。对长期热心本会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同志,可聘为名誉理事。

第十八条 凡担任本会理事以上的企业领导职务者,因工作变动而调离现职,其本会职务经新任职的企业领导协商后可继任。

第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发展部、权益维护部、培训部、经济发展部。本会的日常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主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举办各项事业的收入;

(三)本会直属经济实体上交的管理费和利润;

(四)区内外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资助及捐赠;

(五)上级单位的拨、赠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出席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41226日经兵团民政局核准,2012712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兵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