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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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企业联合会女企业家分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确保协会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相关文件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合会章程》《兵团企业联合会女企业家分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女企业家分会会员会费每年缴纳一次。年中入会的一律按所担任职级的标准收取。
第三条 会费交缴时间每年3月至7月,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在当年7月31日之前将会费交到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条 女企业家分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兵团企业联合会女企业家分会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条 秘书处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对会费进行管理,对于经费支出,由协会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查签字。
第六条 女企业家分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七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第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女企业家分会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会费1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6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会费3000元;
3、会员单位每年会费2000元;
第九条 经费支出项目
会费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会费支出项目主要分为:
1、开展活动所需费用;
2、本会办公用品购置及日常开支;
3、本会文件印刷和邮寄所需的费用;
4、表彰奖励的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从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