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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3年10月24日 | 来源: | 作者:康文婷

兵团企业联合会女企业家分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确保协会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相关文件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合会章程兵团企业联合会女企业家分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女企业家会会员会费每年缴纳一次。年中入会的一律按所担任职级的标准收取。 

 会费交缴时间每年3月7月,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在当731日之前将会费交到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女企业家分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兵团企业联合会女企业家分会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秘书处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对会费进行管理,对于经费支出,由协会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查签字。

 女企业家分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女企业家分会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会费1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6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会费3000元;

3、会员单位每年会费2000元;

   经费支出项目

会费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会费支出项目主要分为:

1、开展活动所需费用

2、本会办公用品购置及日常开支

3、本会文件印刷和邮寄所需的费用

4、表彰奖励的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从第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