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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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企业联合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的能力建设,规范专家库服务管理,保障入库成员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专家作用,不断提升服务新疆、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和兵团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专家库是组织协调兵团内外有关方面智力资源,为会员企业、社会组织、新疆和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载体,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各类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应始终贯彻“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导向;坚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工作;坚持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发展;坚持立足新疆,突出兵团特色;坚持平等自愿,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专家库成员遴选、入库、出库及日常组织管理。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为社会贡献聪明才智的意愿,无严重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在某个领域、行业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专业素养或学术造诣,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的职业资格。
(四)专业特长及实际水平符合本会工作和发展的需要。
(五)具有能够从事调研、咨询等日常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荐选。入库成员人选以本会邀请及单位、专家推荐为主,个人自荐为辅等方式产生。本人同意后提交下列资料:
1.兵团企业联合会专家库成员入库登记表(见附件);
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3.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审核。本会通过适当方式对成员人选进行审核,形成审定意见。
(三)公示。符合条件及需要的人选,通过本会网站等适当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人员进行复核;对无异议的人选正式录入专家库。
(四)聘任。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本会向专家库成员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五年一期,可以连聘连任。
(五)解聘。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自动丧失成员资格。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提前解聘:
1.出于个人原因,本人主动提出退出要求,并拒绝挽留的;
2.因身体状况、年龄等变化,已不再具备成员条件,或不再适合聘用的;
3.严重违纪违法受到追究,已不再适合聘用的;
4.违反职业操守,长期不履行义务,或在受托工作中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擅自冒名从事有关工作、发表有关成果,造成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5.其他应予解聘的情况。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待遇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本会反映与专家库建设及工作有关的服务需求和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监督、评议专家库工作。
(二)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需要,获得本会有关文件资料,申请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
(三)应邀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服务活动和会议;
(四)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五)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和双方口头、书面契约,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二)与有关团队团结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认真履行有关保密义务;
(三)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具体地关心、支持、参与专家库建设,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服务和活动;
(四)填报个人信息真实、准确。遇有职务资格、联系方式、专业成果等重要信息变动应及时告知本会。
(五)恪守职业操守,未经授权委托不得冒名从事有关工作及活动,或以不当言行损害专家库及本会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及服务工作一般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待遇分别为:
(一)参加本会召集或受本会委托代表参加的有关工作例会、协调会、研讨会、培训会及社会、行业公益性服务活动等,为成员义务,无报酬。
(二)受本会委托参加调查研究、诊断咨询、讲座授课、规范制定、政策拟订、专家评审、项目验收、方案及报告撰写等工作的,根据项目任务收益、本人承担责任、参照有关政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相应取得咨询费、授课费、评审费、劳务费、稿费等报酬。
(三)受本会委托或邀请参加本会承接的课题、项目,并由本会支付报酬的,不得擅自另行收取费用,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本会所有。
(四)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专家库及成员管理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及成员的日常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扩充规模、优化结构、提升质量、改进服务。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采取分散与集中、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方便成员。建立统一的专家信息库及台账、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登记录入有关信息和成员参与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 本会与专家库成员之间应保持和加强联络;专家库建设、管理、运行情况应每年向全体成员通报。
第十二条 本会与专家库成员之间应保持和加强联络;专家库建设、管理、运行情况应每年向全体成员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企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兵团企业联合会专家库成员入库登记表
姓 名 | 性别 | 族别 | 出生年月 | (粘贴1寸肖像照片或电子照片) |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
单位职务 | 职称/资格 | |||||||
通讯址 | 邮编 | |||||||
联系方式 | 座机: 手机: 电子信箱: | |||||||
最高学历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
服务专长(限选填三类具体专长) | □经济金融 □企业运营 □法律服务 □农技推广 □财务审计 □新闻出版 □生态环保 □社科研究 □卫生健康 □工程技术 □其他(自填): | |||||||
服务领域/行业(限选三项) | □食品行业 □纺织行业 □化工行业 □冶金行业 □装备制造行业 □电力行业 □建筑建材 □商贸物流 □新型服务 □金融服务 □医药卫生行业 □新闻传媒 □种植畜牧 □其他行业(自填): | |||||||
本人主要经历、业绩、学术成果 | (填写不下可附页或附个人简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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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 | 我自愿加入兵团企业联合会专家库,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热诚服务,并保证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客观。 申请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兵团企业联合会审核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
温馨提示:申请人填完本表后请附本人最高学历证书、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复印件,一并提交兵团企业联合会秘书处(电子信箱:1448511056@qq.com)。
不明事项可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991) 8750636 8720179 872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