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按本办法规定会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根据本会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本会收取会员的会费,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经费使用申报及资金、物资的安全管理。
(二)协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专款专户,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按年度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发展;也可用于支付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开支,但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罚。
(四)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遵守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
(五)协会收取会费,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2万元/年;常务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五条 会费收缴
会费采用按届核定、按年收取,会员被批准入会即缴纳会费,以后按年度按时交纳。
第六条 会费开支的审批办法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由协会秘书处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并经会长同意,由秘书长审批。
协会每年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单位由会长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审计报告需提交会长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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